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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8-21 09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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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-93
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-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-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作业涂层烘干室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检验、使用和维修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涂装作业涂层的干燥、固化用烘干室。 2 引用标准 GB2900.35电工名词术语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GB4942.1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651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 GB651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GB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 GBJ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3.1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试验时,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。 3.2 烘干室安全通风 safety ventilation of drying oven 烘干室内控制可燃气体(或粉末)浓度的专用通风,其中包括:供给适量的新鲜空气;将废气排至适当区域;组织合理的空气循环气流。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(或粉末)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。 3.3 直接燃烧加热 direct-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,并直接地接触和加热工件。 3.4 间接燃烧加热indirect-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,并间接地加热工件。 3.5 空气循环系统air recirculation system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的空气抽出并送回的整套装置,用以满足工件对流加热的要求和避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。 3.6 间歇式烘干室 batch process oven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、固化作业的烘干室。 3.7 连续式烘干室 continuous process oven 均衡地装入工件并连续地进行干燥、固化作业的烘干室。4 爆炸危险区域 4.1 烘干室内部及周围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类别、等级和范围,应按第4.2~4.6条规定确定。 4.2 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、固化过程中释放易燃、可燃蒸气或气体时,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,符合第5章结构要求时为2区。 4.3 粉末涂料涂层熔融、固化用的烘干室,其工作空间应为爆炸危险区,等级为1区。但当熔融、固化过程中释放大量易燃和可燃气体时,其工作空间则按第4.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。 4.4 符合第4.2条或4.3条规定的烘干室,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围内,应为爆炸危险区,该区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。 4.5 烘干室周围的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,其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应按GBJ58中有关规定确定。 4.6 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的烘干室,除按第4.4及4.5条确定为爆炸危险区的部位外,烘干室周围的其他区域均为非爆炸危险区。 5 结构 5.1 安全通风 5.1.1 在烘干过程中,烘干室内含有挥发的溶剂或悬浮的粉末时,烘干室须设置安全通风装置。 5.1.2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25%。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应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50%。 5.1.3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, 5.1.4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可按附录A(补充件)的计算方法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。 5.1.5 当确定安全通风所需的新鲜空气量时,应用带入烘干室内溶剂量的实测值。当已有经验数据时,也可用估算法确定带入烘干室的溶剂量。 5.1.6 烘干室内排气口位置应设在可燃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。 5.1.7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管道,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。 5.1.8 多区的烘干室,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,但烘干室在各种工作状态下,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得低于设计值。 5.1.9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。 5.1.10 排气管道上装设余热回收换热器时,应采取措施防止凝结物堵塞废气排气系统。 5.1.11 排气管道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。 5.2 加热系统 5.2.1 加热器表面温度 5.2.1.1 间歇式烘干室,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设备时,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: a.未设置第5.4.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,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(℃)的80%;b.设置第5.4.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,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; c.除设置第5.4.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,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风机并与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况下,加热器表面温度允许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。 5.2.1.2 连续式烘干室的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,但具有下列安全措施之一者除外: a.设置第5.4.2条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; b.开敞面积大的辐射加热烘干室,采取不使爆炸性气体积聚的有效通风措施,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及设备故障和误操作的非正常工作时,工作空间的气体都不形成爆炸浓度。 5.2.2 加热器设置 5.2.2.1 不得使涂料滴落在加热器表面上。 5.2.2.2 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强度的加热器,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,室内应有防护装置,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。 5.2.3 电加热系统 5.2.3.1 烘干室工作区使用裸露电阻丝(带)做为加热元件时,应加防护措施,防止电气短路。 5.2.3.2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电气绝缘,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。 5.2.3.3 电加热器与导线的连接须保证良好接 5.2.4 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5.2.4.1 燃料供给系统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。 5.2.4.2 燃烧装置应符合工业用火焰炉有关安全技术规定。 5.2.4.3 烘干室宜使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。但在符合第5.2.4.4条规定情况下,也可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。 5.2.4.4 当使用直接燃烧加热系统时,烘干室必须设置空气循环系统,循环空气流量应符合第5.3.2条要求。如使用自动点火系统,则燃烧装置应安装火焰监测器,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。 5.3 空气循环系统 5.3.1 烘干室设置空气循环系统时,应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。 5.3.2 直接燃烧加热的烘干室,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不少于加热系统燃烧产物体积流量的10倍。 5.4 控制与联锁 5.4.1 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。 5.4.2 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,宜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,直接监测爆炸危险浓度;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,间接地进行监测。每种情况均应与加热系统联锁。 5.4.3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浓度及联锁浓度,应设定在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50%以内。烘干室在这种情况下运行时,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允许高于爆炸下限的25%。 5.4.4 烘干室控制系统的联锁,开机时应使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,才能继续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;相反,停机时应使加热系统和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,才能继续停止风机运行。 5.5 调节阀 5.5.1 烘干室内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,在系统的正常调节范围内,应使安全通风系统能达到所需的风量。 5.5.2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使用调节阀时,应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的限位装置。 5.6 泄压设施 5.6.1 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。 5.6.2 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.05--0.22m2的泄压面积。 5.6.3 泄压装置移动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12.5kg/m2。 5.6.4 低结构强度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、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做为泄压面积。 5.7 风机与电机 5.7.1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,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。 5.7.2 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,如设置在第4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,则应按GB58规定选用防爆型。 5.8 电气设备 5.8.1 烘干室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,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。 5.8.2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,其外壳必须接地,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。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,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。 5.8.3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温绝缘层。 5.8.4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在防护罩。 5.8.5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J58的规定。 5.9 材料 5.9.1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须使用非燃材料制造。 5.9.2 烘干室应有良好保温层,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℃。 5.9.3 燃烧装置与烘干室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非燃材料绝热,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℃。 5.10 噪声控制 5.10.1 烘干室的附属设备宜采用低噪声产品。 5.10.2 设备的整体设计应使工人操作区噪声符合GBJ87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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